添加時間:2015-03-02 10:22:21
軍工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與民用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有相同之處,共同遵循質量管理的普遍原則,共同滿足質量管理體系國家標準的基本要求,但又與民用組織有一定的區別。正是出于這些區別,決定了對軍工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比民用組織要多、要高。主要區別在于:
(一)軍工產品與民用產品在質量要求上的區別。
軍工產品是用于打仗的,其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戰爭的勝負,國家的安全。因此,對軍工產品的質量要求比對民用產品的質量要求更高。“百分之九十九不行,非百分之百不可”。為此,在質量控制上要有更加嚴格的措施。如增加“使用代用器材,需經審批,影響關鍵或重要特性的器材代用應征得顧客同意”,“參與不合格品審理的人員,需經資格確認,并征得顧客的同意,由最高管理者授權”等,就是嚴格質量控制的措施體現。
(二)軍工產品與民用產品的顧客區別。
民用產品的顧客可以是確定的,也可以是不確定的,而軍工產品的顧客是確定的,就是部隊。更加明確質量監督權利,無論是對促進軍工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建設還是保障部隊的權益,都是有利的,而且也是可以實施的。因此,軍用標準對軍工組織為滿足顧客要求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同時,更加明確了顧客在軍工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中的監督權力。
(三)軍工產品與民用產品在使用管理上的區別。
軍工產品使用上實行的是“全系統、全壽命”的管理,產品從設計階段開始,就要考慮使用中的“可靠性、維修性和綜合保障性"、“按規定的要求確定并提出產品交付時需配置的保障資源”,產品一旦設計定型,是不能隨便更改的。如果要更改,就必須“按定型工作有關規定辦理”。產品交付時,“接規定要求提供有效技術文件、配套備附件、測量設備和其他保障資源”。產品交付后,“對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安裝或維修、備品及配件供應等售后服務有充分的技術和資源,并按規定實施;接規定委派技術人員到使用現場服務。”
(四)軍工產品與民用產品在質量責任上的區別。
由于軍工產品的質量責任重大,強化軍工組織最高管理者的事業心和責任心是十分重要的。為此,軍用標準中把最高管理者界定為“組織的最高行政領導,如廠長、所長、總經理”,而不像國家標準把最高管理者定義為“在最高層指揮和控制組織的一個人或一組人”。同時對最高管理者增加了職責和權限要求,如“最高管理者應確保質量管理部門獨立行駛職權。最高管理者應對最終產品質量和質量管理負責。最高管理者應確保顧客能及時獲得產品質量問題的信息。”
(五)軍工產品有著與民用產品不同的科研生產的特別經驗。
軍工產品的科研和生產經歷了幾十年,有成功也有失敗的歷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國特色的國防軍工質量管理辦法。如增加“對復雜產品實現的各階段都應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編制關鍵件(特性)、重要件(特性)項目明細表”、“在試制過程中進行首件鑒定”、“對首件產品進行自檢和專檢”、“應建立并運行故障報告、分析與糾正措施系統”“在產品正式生產前要編制生產質量保證大綱,要進行生產前準備狀態檢查”等等,都是這些寶貴經驗的體現。這些辦法是一筆寶貴的財富,對于指導以后的軍品質量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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